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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112)年3月2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NIDRS)通報項目名稱調整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其通報作業調整重點說明

日期:2023-03-22

 

 (112)32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該疾病於疾管署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NIDRS)通報項目名稱調整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其通報作業調整重點說明如下:

()通報時效: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維持24小時內通報。

()通報方式:

1、取消原「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結果自動通報機制」通報方式,回歸以NIDRS網站登錄或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方式通報。

2、通報疾病請選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項目,並請完整及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死亡」、「主要症狀」、「通報時檢驗資料」及「是否肺炎需氧治療」等通報單欄位資料,NIDRS據以進行個案自動研判作業。

()通報注意事項:

1、原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如於同一病程且於320日起症狀加劇,經醫師診斷符合通報定義時,需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 」。

2、通報時可由醫師視病患狀況判斷是否再次採檢,亦可用近14天內採檢之檢驗資料進行通報。

3、有關通報時檢驗資料登錄方式,請醫療院所填寫通報單之「通報時檢驗資料」等欄位,無須至疾管署實驗室資訊管理系統(LIMS)登打送驗單及檢驗報告資料。

4、如有重複通報個案,NIDRS將以距前次確診發病日(無發病日以衛生局收到日計算)14日內視為同一病程進行併案,倘醫師認定屬新個案,請聯繫本局通知疾管署協助解除併案。

5、符合通報定義但因故拒絕住院者,仍需依個案狀況評估其所需醫療處置,於通報單之「病患動向」選擇「急診待床」、「入住一般病房」、「入住加護病房」或「入住隔離病房」,並於住院日期填寫當日日期,以利系統進行個案研判。

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舊制病例定義)通報項目,將自本年320日起僅能通報本年319()前檢驗陽性個案,並自本年327日起關閉新增通報個案功能,倘有需要補通報者,請於本年320日起至326()緩衝期完成資料補登。

四、有關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公費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對象者,請仍循「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結果作業機制」上傳資料。如有相關疑義,請洽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窗口(02-27850513分機313)

五、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病例定義個案通報作業方式、系統自動研判流程及公費檢驗費用申報核付等相關資料,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通報/新版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個案通報及送/檢驗方式項下(網址:https://gov.tw/ocm),請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