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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報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配合辦理事項

日期:2022-12-05

 

 主 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因應COVID-19確診個案隔離天數調整,申報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配合辦理事項,請貴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1月18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59號函辦理。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COVID-19確定病例隔離治療期間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前揭隔離天數措施調整,本年11月14日起(確診者開始隔離日,Day 0)之居家照護確診個案於5天隔離期滿後,如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有就醫需求,得循常規診療或視訊診療方式辦理,相關醫療費用支出請循健保相關規定進行健保案件申報。
三、另配合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調整,同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用常見問與答」,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COVID-19 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https://gov.tw/jmD)項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