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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

日期:2022-07-07

 

 主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之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6月30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363號函辦理。
二、已解除隔離治療之COVID-19確診個案,除症狀惡化等特殊情況外,建議於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內無需再進行SARSCoV-2檢驗。惟如於發病日或採檢日1至3個月內症狀惡化,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 Ct 值 < 27 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
(一)醫師可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並先比照確定病例處理,後續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區管制中心研判是否為新的確定病例並啟動相關防疫措施。
(二)前揭研判如必要時,可與傳染病防治醫療網該區指揮官討論後進行研判。
(三)另醫師如需再度使用抗病毒藥物,可先諮詢上開網區指揮官。
三、已解除隔離治療之確診個案, 於發病日或採檢日間隔至少3個月後再次 SARS-CoV-2 RT- PCR 檢驗陽性且 Ct 值 <30 或抗原快篩檢驗陽性:
(一)經醫師評估可能為重複感染個案後,應進行法定傳染病通報。
(二)依確定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四、為確認病患是否曾為COVID-19檢驗陽性或確診個案,請貴院所於診治病患時,可請其出示「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網站」等陽性檢驗結果或確診紀錄,或由貴院所至「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透過TOCC即時提示,查詢病患是否曾為COVID-19檢驗陽性或確診個案。
五、如經醫師診治判斷符合重複感染定義,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通報系統(NIDRS)網站通報(有帳號者登入網址:https://nidrs.cdc.gov.tw/;無帳號者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登入網址:https://nidrsvpn.cdc.gov.tw/);如貴院所具有「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功能亦可透過此管道進行通報,並請勾選通報單上新增之「疑似重複感染(reinfection)個案」欄位,操作說明請參考附件一、二。另以「健保卡資料上傳作業機制」通報重複感染個案方式,刻正建置中,近期請留意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新增診療項目代號啟用通知,並請配合儘速完成貴院所內系統調整。
六、重複感染個案PCR陽性檢體,應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利持續進行SARS-CoV-2變異株監測,並適時調整因應作為。相關處理事項請參照「疑似重複感染個案送檢至疾管署進行基因定序相關流程及注意事項」(見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