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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師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之時數限制疑義

日期:2018-01-26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月17日中市衛醫字第1070003527號函。

 二、有關醫師前往其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之時數限制疑義一案,惠請所屬會員依循辦理。

 三、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略以:「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依該函主旨係對醫院醫師支援診所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次依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31663846號函略以:「地方衛生局受理轄內醫療機構醫師至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除應權衡申請人執業機構之人力配置、業務執行,支援者每週全部工作時數之適當性及支援期間是否過長、如長期跨行政區提供醫療服務對於執業地醫療資源是否造成影響等因素外,對於原執業醫院是否有因醫師及醫事人員長期或大量支援其他醫療機構,導致不符前揭規定之情事,亦應審視考量。」。

 五、承上,醫院與醫院間或診所與診所間,醫師依醫師法第8-2條規定申請至其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其人數及時數雖不受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之限制,惟依衛部醫字第1031663846號函「醫療機構醫師至他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意旨,仍得權衡該函說明四等因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