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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修訂辦理「門診特定藥品重覆用藥費用管理方案」

日期:2017-11-02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10月20日健保中字第1064095520號函。

二、健保署自104年7月(費用年月)起分階段實施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管理措施,其精神非以核扣為目的,而是透過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處方或調劑作業,來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三、健保署於106年第4季起修訂辦理「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由原6類擴增為12類用藥範圍包含降血壓、降血脂、降血糖(不分口服及注射)、抗思覺失調、抗憂鬱症安眠鎮靜與抗焦慮、抗血栓用藥、前列腺肥大用藥、抗癲癇用藥、心臟疾病用藥、緩瀉劑及痛風治療用藥等。實施對象為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西醫診所(排除特約藥局)。
四、本方案實施重點摘述
(一)「同一個案(含跨院)、不同處方、同成分核價劑型」,不符提前領藥規範或特定領藥原因之領藥日數超過閾值管理日數(當季90日加管理區間日數30日)之案件,列為重複用藥異常管理。
(二)本署106年第1季起每季於VPN回饋特定藥品用藥重複明細暨說明表-跨醫事機構報表,自106年10月至107年1月將改按月提供,供各院所自我管理(查詢路徑VPN/保險對象管理/保險對象管理檔案下載)。
(三)106年第4季起按季經電腦檢核後,逕予核定各院所重複用藥之核減藥費,並提供用藥重複管理報表及明細。
(四)請於開立處方前,透過雲端藥歷系統查詢病人用藥明細紀錄,且詢問病人及利用既有病歷資料,以作為執行醫療服務之參考。並請注意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如病人預定出國或船員遠航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規定提前領藥者,請於申報費用時,併報特定治療項目(如H8-預訂出國、HA-返回離島……);或醫師請假調整就診時間(R002)、病情變化須調整藥品者(R003)等虛擬代碼。
五、本方案內容(106年9月14日修訂版)已置於健保資訊網服務系統(VPN)/下載專區/用藥管理,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