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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署修訂「長者功能 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

日期:2024-01-08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29日中市衛保字第1120174112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修訂「長者功能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12月20日國健慢病字第1120661017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健署考量「長者功能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實務執行情形,爰修訂基本資格、實務操作課程及日落條款相關規定。
 
三、檢附修正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