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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112年修訂版)」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日期:2023-11-28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0月23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140684號函。

主旨: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112年修訂版)」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請惠予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2年10月19日疾管新字第1120400551號函辦理。
 
二、查疾管署本(112)年採購速剋流口服懸液用粉劑(下稱速剋流),爰配合新增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下稱公費藥劑)品項「速剋流」及實務運作需求,進行本次修訂,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三點各縣市藥物分配量,分配藥劑品項新增速剋流。
(二)第六點藥物分配使用及調度機制,刪除對於5歲以上無禁忌症使用對象,優先開立瑞樂沙之文字。
(三)第七點藥物管理及使用作業,修訂衛生局實地及系統查核結果,調整至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流感抗病毒藥劑子系統(SMIS)辦理登錄作業,以及增修如合約醫療機構係因藥劑效期先進先出原則,將公費藥劑使用於非公費使用對象,經衛生局判核需賠償之案件,可以賠償該批藥劑價金或相同藥劑品項(需以同效期或效期更長藥劑)之方式擇一辦理。
(四)附件:
1、合約醫療機構實地查核表之查核項目新增速剋流。
2、新增附件八-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短少缺損通報表。
 
三、旨揭規劃原則已置放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傳染病與防疫專區/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項下,疾管署將視實務需要,不定期修正公布,請隨時上網瀏覽或下載運用。
 
四、另考量速剋流係為懸液用粉劑,請配合優先開立速剋流予0-4(含)歲兒童。至有關臨床醫師基於臨床判斷,針對5歲以下兒童開立瑞樂沙,若合約醫療機構詳實說明事件經過,且醫師已確認該兒童可依醫囑正確使用瑞樂沙,則可核判無需賠償。
 
五、請惠予週知所屬人員依規使用公費藥劑及妥善管理,續將不定期辦理查核作業,以維護民眾公費用藥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