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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類流感病人,臨床評估符合流感診斷者(不論國籍)」之適用期間由本(109)年2月29日延長至本年3月31日止

日期:2020-03-11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3月2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020080號函。

 二、函轉疾病管制署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類流感病人,臨床評估符合流感診斷者(不論國籍)」之適用期間由本(109)年2月29日延長至本年3月31日止。

 三、查旨揭公費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以109年1月24日肺中指字第1093900010號函通知自本年1月24日至本年2月29日,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國內流感疫情仍處於流行期,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持續,爰將「類流感病人,臨床評估符合流感診斷者(不論國籍)」之適用期間,延長至本年3月31日止。

 四、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請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首頁>專業服務>傳染病防治>流感防治專區>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項下,逕自下載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