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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相關規定

日期:2018-06-12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5月31日中市衛疾字第1070048426號函。

 二、依據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如附件1),請務必確實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藥物使用後7日內應至系統完成回報作業。
(二)凡病患經醫師診察研判符合疾病管制署公布之使用對象(如附件2)並須使用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者,無須進行快篩,醫師即可視病患狀況、藥劑仿單說明及專業判斷,開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予病患使用。
(三)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倘非本國籍人士,除通報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A型流感等法定傳染病患者外,應持有居留證(18歲以下孩童其父母需一方為本國籍或持有居留證)。
 
 三、另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MIS)已於106年4月11日起全面使用憑證登入,並取消長時間未登入者帳號鎖定之設定,憑證安裝簡易操作說明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登入頁面之卡片登入Q&A,請逕自瀏覽下載。
 
 四、有關「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與管理規劃原則(第18版)」及「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一覽表」請至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health.taichung.gov.tw/)首頁>專業服務>傳染病防治>流感防治專區>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合約醫療院所項下,自行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