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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修正公告1份

日期:2018-03-23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7年3月12日全醫聯字第1070000311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修正公告1份(附件)

 三、本次修正重點:(一)新增第23條及第24條之作業程序。(二)新增第16條精神科醫院評鑑結果第2小點及第3點:「由本部逕予核定為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等文字。(三)新增第18條:「實地」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