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 |
申報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保醫療費用,保險人予以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 |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
自105年2月1日起終止特約;追扣及扣減醫療費用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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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21,770元 |
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5年4月30日止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6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15,207元及扣減醫療費用152,070元 |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及未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 |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違反第13條規定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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