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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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年10月5日至10月16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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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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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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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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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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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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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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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扣醫療費用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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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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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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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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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追扣及扣減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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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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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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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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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扣醫療費用594元;扣減醫療費5,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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