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同儕制約及自主管理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4,292元;扣減醫療費用42,920元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7,670元;扣減醫療費用14,400元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追扣及扣減醫療費用54,373元。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3,714元;扣減醫療費用37,140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10,856元;扣減醫療費用9,190元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1,328元;扣減醫療費用13,280元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