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2月29日止 |
違規收取病房費、本保險給付之項目卻自立名目收費及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違規收取病房費、本保險給付之項目卻自立名目收費及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除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或慢性病房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
違約記點一點,罰鍰104,000元,追扣藥事費用569元,扣減醫療費用5,690元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 |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
申報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且情節重大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
自104年12月1日起終止特約 |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違反第13條規定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違約記點一點;處五倍罰鍰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