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扣減醫療費用2,940元;追扣醫療費用294元;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 |
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308元;扣減醫療費用3,080元 |
未主動開立自費項目收據暨囑保險對象自費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違約記點一點;違約記點一點;追扣醫療費用744元;扣減醫療費用7,440元 |
刷健保卡換給健保不給付物品、體驗光療機虛報醫療費用 以未實際看診之醫師名義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142,020點;追扣醫療費用164,008元;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扣減醫療費用;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月31日止 |
特約醫事機構申請之醫療費用,有其他應可歸責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事由 |
申報醫療費用與實際調劑人員不符 |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特約醫事機構申請之醫療費用,有其他應可歸責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事由者,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經查核發現已核付者,應予追扣。 |
追扣醫療費用198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