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其負責醫事人員依前條規定受停約,經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有前條規定之一」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 |
自104年9月1日起終止特約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未依規定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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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扣減醫療費用62,537元;違約記點1點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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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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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68,940元;追扣醫療費用202,520元 |
其他違反特約之約定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 |
非由醫師交付藥品,卻仍以醫師名義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 |
特管辦法第34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其他違反特約之約定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 |
追扣不給付之藥費及藥事服務費46萬1,102點及請即期確實改善 |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
申報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且情節重大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
自104年9月1日起終止特約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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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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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13,120元;追扣醫療費用1,3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