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 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以提供保險對象非治療需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之方式,登錄就醫並申報醫療費用」、「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復健科門診醫療業務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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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155,500元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4,770元;追扣醫療費用477元 |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
申報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且情節重大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
自104年9月1日起終止特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