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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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413日至417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處分結果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醫師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卻以藥事人員名義誤申報費用

申報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之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275元;扣減醫療費用2,750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向保險對象收取自立名目之費用

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機構有違反第13條規定者,保險人應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五倍罰鍰301,810元、違約記點一次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3,238元;扣減醫療費用3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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