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年3月23日至4月10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665,530元;扣減醫療費用153,090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8,250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4萬101元;扣減醫療費用40萬1,010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及「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6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2,717元;扣減醫療費用27,170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402元;扣減醫療費用4,020元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記錄所未記載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及「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記錄所未記載」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4,693元;扣減醫療費用1萬7,850元 |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 |
申報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之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40萬6,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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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追扣醫療費用17萬4,440點;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
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
申報未診治保險對象,自創就醫紀錄之虛報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追扣及扣減醫療費用5萬8,137元;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