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年3月16日至3月20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11萬4,256元;扣減醫療費用114萬2,560元 |
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104年2月「保險對象特定醫療資訊查詢系統」關懷名單網頁開啟率未達90% |
特管辦法第36條第9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違約記點一點 |
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104年2月「保險對象特定醫療資訊查詢系統」關懷名單網頁開啟率未達90% |
特管辦法第36條第9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違約記點一點 |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 |
申報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之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860元;扣減醫療費用8,600元;追扣藥事服務費40,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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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 |
申報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之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53萬9,950元;追扣藥事服務費31萬0,8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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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195元;扣減醫療費用1,950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223元;扣減醫療費用2,230元 |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
申報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且情節重大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
自104年6月1日起終止特約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
申報藥事人員未實際執行調劑期間之藥事服務費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
自104年6月1日起終止特約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申報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事,保險人應予以停約一至三個月」 |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