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年1月19日至1月30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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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496,480元;追扣醫療費用49,648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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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47,570元;追扣醫療費用4,757元 |
未依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及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及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79,680元;追扣醫療費用7,968元 |
未依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及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133,240元;追扣醫療費用13,324元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不實申報「史蒂諾斯」及浮報「過敏性鼻炎」給藥天數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予以停約1個月至3個月。 |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3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 |
未依病歷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病歷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及有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27,250元;追扣醫療費用515,725元 |
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者為保險對象調劑 |
申報未具藥事人員資格者為保險對象調劑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者為保險對象調劑者,保險人應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19,050元;追扣醫療費用1,9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