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18830元;扣減醫療費用1883元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追扣醫療費用425元;扣減醫療費用4250元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7,050元;追扣醫療費用705元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予以停約1個月至3個月。 |
扣減醫療費用;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4年3月1日起至104年4月30日止 |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 |
不實申報幼兒發展遲緩、障礙醫療費用及醫師診察費合計超過25萬點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 |
自104年3月1日起停約復健科門診業務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