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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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1.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2.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3.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4.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
虛報醫療費用暨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及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第6款規定:「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第4款規定:「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予以停約1個月至3個月。 |
停約三個月,期間自104年3月1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扣減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