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
103年10月份全月「保險對象特定醫療資訊查詢系統」關懷名單網頁開啟率未達90%,且關懷名單未開啟人次數大於5人次,經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
特管辦法第36條第9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
違約記點一點 |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多刷保險對象健保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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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予以停約1個月至3個月。」 |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4年2月1日起至104年2月28日止 |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診所藥師晚上7點之後才在診所執行調劑業務,診所卻申報藥師白天時段調劑643筆處方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計15萬8,170元及追扣醫療費用計1萬5,817元 |
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 |
未開立慢性病連續處分箋領藥,或成人健檢看報告日未再有看診或拿藥卻刷取健保卡,及執登藥事人員未執行調劑藥品,診所卻虛報醫療費用超過25萬點 |
特管辦法第39條第4款規定:「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保險人應予以停約1個月至3個月。」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情事者,保險人應予終止特約 |
自104年2月1日起終止特約 |
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 |
未具醫師資格之護理人員為保險對象施行術後縫合之醫療業務 |
特管辦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執行醫療業務,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者,保險人予以終止特約。但於特約醫院,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予以停約一年。」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終止特約者,自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特約。」 |
自104年2月1日起停約婦產科之住院業務一年 |
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 |
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 |
特管辦法第35條第3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 |
追扣不給付之藥價差額48萬8,346點 |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及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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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扣減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計345,870元及追扣醫療費用計34,5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