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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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5118日至130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處分結果

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規定,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停約13個月。

停約一個月,期間自10521日起至105229日止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全民健保法第68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第82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68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5倍之罰鍰。

處以5倍之罰鍰132,215

 

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9條第3款規定,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者,保險人應予停約13個月。

停約二個月,期間自10521日起至105331日止

 

未依規定登錄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就醫資料

特管辦法第35條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規定登錄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就醫資料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改善;第36條第9款規定,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違約記點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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