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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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1217日至1231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處分結果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654,257元;扣減醫療費用84,650

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醫療費用120,185元;扣減醫療費用47,030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扣減醫療費用36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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