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
處分結果 |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
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全民健保法第68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本保險提供之醫療給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 全民健保法第82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第68條之規定者,應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5倍之罰鍰。 |
違約記點一點;5倍罰鍰 |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囑保險對象自費 |
申報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已外醫事人員業務之費用;囑保險對象自費 |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業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10倍金額。 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本保險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除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取費用外,其他不得囑保險對象付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亦不得應保險對象要求,提供其非醫療必要之服務及申報費用。 特管辦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二、違反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 |
追扣醫療費用23,329元;扣減醫療費用31,880元;違約記點1點 |
申報醫療費用與實際調劑人員不符 |
申報醫療費用與實際調劑人員不符 |
特管辦法第17條第5款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之醫療費用有其他應可歸責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事由者,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負責。 |
追扣醫療費用369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