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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條文及附表(自115/1/1生效)
日期:2026-06-18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5年6月1日全醫聯字第1150000625號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二之四、附表三之三、附表四之三、附表五之三、附表六之三、附表六之四、附表七之三、附表八之四、附表八之五,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以衛授國字第115146048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27日衛授國字第1151460487A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行政效能,降低比對慢性處方箋族群資料與院所對於費用核扣之疑慮,及簡化檢測「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項目之紀錄表欄位內容,爰修正本注意事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衛生福利部將「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更名為「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單一入口系統」,爰修正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二之四、附表三之三、附表四之三、附表五之三、附表六之三、附表七之三。
(二)為提升行政效能,降低醫事機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比對慢性處方箋族群資料與對於費用核扣之疑慮,爰刪除服務對象不核付情形相關部分文字,以臻明確;及刪除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表單舊有「腎絲球過濾率(eGFR)」公式,爰修正第三點附表六之三、附表六之四。
(三)為簡化檢測「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項目之紀錄表欄位內容,並有利於檢驗機構進行資料核對,爰修正第三點附表八之四、附表八之五。
(四)餘詳參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