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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
日期:2023-08-24
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生效」。
進入下列指定場所應佩戴口罩,惟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一)醫療(事)機構:醫院(教學研究或行政單位辦公處所內是否需佩戴口罩由醫院自行規定)、診所及一般護理之家。(二)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