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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本(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及相關措施

日期:2023-05-05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5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54568號函。

主旨:為因應本(112)年5月1日起防疫降階,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及相關措施,請轉知所屬員工、會員配合辦理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2年4月28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25號函辦理。
 
二、鑑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國內疫情持續穩定且處於低點,指揮中心宣布自本(112)年5月1日起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為使疫情防治常態化,回歸藥物常規管理模式,同步調整旨揭領用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簽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契約:原合約期間,為自簽約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日止,為銜續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藥局及醫療機構於執行藥物之管理、保存、使用等相關措施有所依據,提供本市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醫療院所合約書電子檔,本市合約期間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請依據上揭一式二份合約書,於本(112)年5月10日前,請將新合約書填列後蓋騎縫章,交回轄區衛生所寄交本局用印。
 
(二)藥物領用管理:停止適用醫院得調劑釋出處方及醫師得親自調劑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之規定,回歸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及藥事法等法規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1、停止適用指揮中心111年5月11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15號函,有關醫院提供民眾持他院釋出Paxlovid處方箋領取藥物,不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5條「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之限制。
 
2、停止適用指揮中心111年6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48號函,有關醫療機構(含診所及衛生所)如無藥事人員,得由醫師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親自調劑交付該院所開立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三、配合前揭措施調整,併同調整相關文件,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下載。
 
四、副本抄送各衛生所,請協助轄區醫療院所辦理新合約簽訂事宜,若無意願賡續進行簽約者,請辦理點驗回收該有存放藥物,如有藥物毀損、短缺、遺失或未依規定使用情形,請依「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賠償處理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