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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檢送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用常見問與答」

日期:2023-04-20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4月18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505號函。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檢送修訂之「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遠距醫療費用常見問與答」,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4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106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作業實務、本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正及確診者處置措施調整、及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等事宜,修訂旨揭問與答,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Q1,說明配合自本年3月20日起停止適用給付標準,COVID-19檢驗陽性民眾相關醫療費用(如診察費、藥事服務費、藥費等)回歸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及部分負擔等制度辦理。本年3月19日(含)以前採檢陽性之通報確診個案仍適用公費給付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其公費給付對象、給付項目、給付條件等相關問答內容改列於文件後方附錄說明。
(二)於Q2重申醫事服務機構對居家照護費用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之申復期限,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32條及本年1月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476號函等規定,得於通知到達日起60日內提出申復。
(三)依現行健保署作業實務,調整Q4有關醫事機構因系統性問題誤植就醫日期之「CV7(就醫日期不在隔離治療期間)」遭核扣費用之申請方式,為醫事機構洽健保署分區業務組以申請補付方式辦理。
(四)於Q7增列醫事服務機構逾期未申報案件之申請補申報期限,考量居家照護費用經費來源執行時限,請機構須於本年7月31日前致函申請,逾期則不予受理。
(五)醫事服務機構申請前揭系統性誤植就醫日期之CV7核扣案件補付或申請逾期未申報案件補申報時,須按Q4及Q7相關內容,併同說明(或切結)確實依給付標準之規定內容與頻率實際提供醫療照護,且補申報案件僅限「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案件,如經健保署與疾管署發現有不實或異常申報者,將依相關法規處理及追扣。
 
三、旨揭修訂文件業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COVID-19 個案隔離治療費用支付原則(https://gov.tw/Gih)項下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