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COVID-19 (武漢疫情)相關資訊

自本(112)年3月20日起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

日期:2023-03-23

 

 自本(112)320日起調整「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

一、因應國內疫情趨向常態化及穩定可控,指揮中心衡酌實務作業需求,配合現行防疫鬆綁新制,調整旨揭領用方案,修正重點如下:

()適用條件增列「檢驗條件」並應於病歷記載依法保存:

1、用藥對象應符合下列任一個檢驗條件:

()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通過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或核酸檢驗試劑檢測陽性。

2、應於病人病歷中記載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及適應症(重症風險因子),或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評估表」納入病歷保存備查。

()簡化藥物申領流程:

1、藥物合約機構於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庫存異動之登載時限,由24小時放寬至每周。

2、調整醫事機構之健保IC卡為自主上傳。醫事機構於開立或調劑藥物,得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_健保卡資料登錄及上傳作業」,自主上傳健保IC卡藥物資料。

3、配合「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停止適用,取消「就醫日期自11171日起,逾72小時或未上傳健保IC卡不給付當次診察費用或藥事服務費」之核扣費用規定。

()常態化藥物管理機制:增列「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查核表」,提供自主查核方式確認轄區醫事機構之藥物使用與保管狀況。

()取消「居家照護」及「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等內容。院所於交付藥物時,應提醒病人注意服藥期間的健康狀況,若出現症狀加劇或嚴重不良反應,請儘速就醫,加強不良反應監視及通報。併同修訂旨揭領用方案相關附件。

二、旨揭領用方案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COVID-19防疫專區及最新資訊>重要指引及教材>COVID-19治療用藥領用方案>口服用藥項下(https://gov.tw/aRG)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