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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其專案核准有效期間合法製造或輸入之產品,於有效期間屆滿後販賣流通之規定

日期:2023-03-22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15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31037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其專案核准有效期間合法製造或輸入之產品,於有效期間屆滿後販賣流通之規定,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13日衛授食字第1121601664號函辦理。

二、有關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其係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所申請之專案核准,且核有核准期間。於核准期間截止日之次日起,不得製造或輸入各該醫療器材,合先敘明。

三、有關醫療器材防疫專案核准之授益處分,至有效期間截止日次日起失其效力,於專案核准期間製造或輸入之產品,得繼續販賣流通至產品保存期限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