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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自即日起調整照護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日期:2023-03-21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10日中市衛疾字第1120028762號函。

主旨: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即日起調整照護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請貴院轉知所屬工作人員,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2年3月8號肺中指字第1123800075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內疫情趨勢,指揮中心經參考國際間因應COVID-19之個人防護裝備建議及國內臨床實務需求,建議醫療機構人員於照護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時,依循標準防護措施、飛沫傳染及接觸傳染防護措施之原則,取消空氣傳染防護措施,並將全面佩戴N95或相當等級(含)以上口罩(以下稱N95口罩)調整為視其執行之醫療處置項目及場所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本次調整建議如下:
(一)基層診所、一般門/急診及檢查室等
1、未直接接觸病人之行為,如:詢問相關主訴及TOCC等,建議佩戴醫用/外科口罩。
2、一般性接觸病人之醫療照護行為,如:量體溫、血壓、照X光等,建議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手套;視需要穿一般隔離衣。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若經評估無需佩戴手套執行一般性接觸病人之醫療行為時,請務必落實執行手部衛生。
3、執行接觸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風險之醫療照護行為、呼吸道檢體採集或環境清潔消毒等,建議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手套、防水隔離衣;視需要佩戴N95口罩及護目裝備。
(二)住院中之收治病室
1、未直接接觸病人之行為,如:詢問相關主訴及TOCC等,建議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
2、一般性接觸病人之醫療照護行為,如:量體溫、血壓、照X光等,建議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手套;視需要穿一般隔離衣。
3、執行接觸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等風險之醫療照護行為、呼吸道檢體採集或環境清潔消毒等,建議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手套、防水隔離衣;視需要佩戴護目裝備。
4、診治重症個案時,可視病人狀況及所需執行之醫療處置等情形,調整個人防護裝備。

三、因應前開修正內容,調整「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COVID-19相關指引所列之個人防護裝備建議同步停止適用。前揭應變措施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因應COVID-19醫療應變措施項下逕行下載。

四、副本抄送本市各醫師公會,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落實執行照護疑似/感染COVID-19病人時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與個人防護裝備,以保護病人及工作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