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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2月20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於特定場所之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

日期:2023-03-10

 

 112.3.7台中市政府公告: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112220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於特定場所之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

依據:傳染病防台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公告事項:

一、本市境內全體民眾(含本國人及外國人)

二、外出於以下場所之室內空間全程佩戴口罩。但有飲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榮譽國民之家。

()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

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三、如有違反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