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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案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產品

日期:2023-01-30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1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05954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專案製造或輸入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產品(清單如附件),其有效期間調整如說明段,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11613163A號函辦理。
二、現行國內疫情趨緩,雖相關防治工作將逐漸回歸常態進行,惟附件所列產品仍具緊急公共衛生防治需用,故衛生福利部調整前述產品核准有效期間,由原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止改為至112年6月30日止,其餘事項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