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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及「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

日期:2022-12-07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1月23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160473號函。

主旨: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及「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請貴單位依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指揮中心111年11月14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589號函辦理。
 
二、依疫情監測結果顯示,國內疫情已脫離高峰期,經諮詢專家,指揮中心修訂旨揭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並自本(111)年11月14日起實施。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居家照護之非重症確診個案,如無COVID-19相關症狀,或有症狀但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或有症狀但為其他病因所致,且距發病日或採檢日已達5天(無須採檢),即可解除隔離治療。解除隔離治療後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至自行呼吸道檢體快篩檢測陰性或距解除隔離治療日已達7天(無須採檢)。
(二)於加強型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進行隔離或於醫院隔離治療但無持續住院需求之非重症確診個案,適用前述解除隔離條件。惟若以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第二項(二)款1目解除隔離者,無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
 
三、另配合修正「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及應注意事項」,旨揭修訂事項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項下,請逕自下載並依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