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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

日期:2022-10-06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0月5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137183號函。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指揮中心111年9月30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491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國內疫情變化及防治實務之需,經諮詢專家,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如下:
(一)COVID-19重複感染定義: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27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
(二)重複感染者之通報及處置:前述對象於通報時應勾選「疑似重複感染(reinfection)個案」,上傳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後自動研判為確診,並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三)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通報後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惟此類對象如經醫師綜合評估(例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陽性惟Ct值≥30等)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後續由地方政府撤銷隔離處分。
(四)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不予通報。
 
三、前揭重複感染對象如有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SARS-CoV-2變異株流行現況。有關檢體送驗事項可參照修正後「重複感染個案送檢至疾管署進行基因定序相關流程及注意事項」(如附件1)。另有關「醫療院所通報COVID-19個案(含重複感染個案)作業方式」說明文件(含通報、排除確診等作業流程),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reurl.cc/9pNjXx),請多加下載運用。
 
四、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依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感染臨床處置指引」進行用藥,惟若臨床醫師、衛生機關或各區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正、副指揮官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
 
五、因應旨揭修訂,刪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有關曾於國內確診、且有確診相關證明者(如陽性日、確診日、發病日或解除隔離治療日之佐證資料),於解除隔離治療 3 個月後至 12 個月期間,倘 PCR 採檢結果為陽性,其後續處置之原則。修正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如附件2。
 
六、前揭附件可於線上下載運用(網址:https://reurl.cc/QbKm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