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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因遺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申請重複領藥之因應處置作為

日期:2022-08-0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7月27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095061號函。

 二、有關民眾因遺失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申請重複領藥之因應處置作為。(附件)

 三、衛生局前以本(111)年7月27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095061號函,轉知貴單位有關民眾發生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遺失之因應處置作為,落實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管理,諒達。

 四、依前揭函文說明段四-(三),Paxlovid單次劑次金額應為2,179元,惟於該函附件1之「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重複開立審查表」中,誤植為2,197元,特此更正,請於辦理相關程序時,以本次指揮中心公告之附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