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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遺體處置方式

日期:2022-07-22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7月11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086287號函。

 二、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遺體處置方式,請依說明段辦理。

 三、依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5日公告修正之「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及111年6月6日修訂「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遺體應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申請火化許可證明者,應檢具死亡證明文件,向直轄市、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

 四、本市先前依據本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防疫應變計畫(109年3月26日訂定,110年6月4日修訂)」,針對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案例開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火化法定傳染病死亡遺體通知書(下稱火化通知書)」,經指揮中心111年7月1日函釋應依殯喪管理條例規定開立火化許可證明;若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個案身故,請惠予協助家屬開立相關文件並依下述方式辦理:

(一)請依醫療法第76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開立死亡證明書並視需要協助開立病歷摘要或診斷書,俾利其家屬或葬儀業者逕向本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辦理火化事宜。
(二)家屬對於火化規定有疑義時,請妥為關懷並衛教說明。
(三)通報本局並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通報系統維護「個案是否死亡」、「死亡日期」、「死亡原因」、「隔離迄日」欄位,並於傳染病個案病歷資料彙集平台上傳死亡證明書及病摘相關資料;無系統權限或非屬院所通報而無法查獲法傳資料之院所,請洽轄區衛生所協助上傳/維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