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期間返回工作建議
日期:2022-05-13
主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期間返回工作建議」,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工作人員配
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1年5月1日中指字第1113800118號函辦理。
二、醫療照護人員屬防疫必要人力,為兼顧醫療照護體系量能及防疫安全,指揮中心訂定「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建議」及「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變處置建議」,提供有需求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得依循相關規定於自主健康管理或居家隔離期間返回工作。
三、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升溫,確定病例數遽增,指揮中心自本年4月26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為保全醫療關鍵核心任務,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居家隔離(3天)及自主防疫(4天)期間返回工作建議,並合併前揭指引,修訂名稱為「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相關調整說明如下:
(一)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自主防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建議:
1、確診者:因確診而進行隔離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者,即可返回工作;居家照護者亦得比照前述之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辦理。
2、密切接觸者:自主防疫期間,於每日上班前進行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可返回工作。
3、居家檢疫者,於檢疫期滿時進行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即可返回工作。
(二)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提前返回工作建議:
1、啟動時機:倘醫事機構及照護機構於啟動人力備援計畫後人力仍然不足,且無法將病人或機構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機構,致影響必要工作之運作時,可於徵詢工作人員意願並取得同意後,逕行召回尚於3天居家隔離期間之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無需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
2、適用對象:
(1)醫事機構及照護機構可依人力短缺情形,依下列優先順序召回尚於居家隔離之工作人員:
甲、已完成接種COVID-19疫苗追加劑達14天(含)以乙、未完成接種COVID-19疫苗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
丙、高傳播風險(如家戶內接觸者、未穿戴適當防護裝備執行插管或支氣管鏡等高風險醫療行為等形式之暴露)或具輕微COVID-19相關症狀(採檢陰性)者等。
(2)如召回前述對象後仍有人力不足情形,經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指揮官同意後,再依下列優先順序召回確診之工作人員:
甲、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5日(含)以上且未解除隔離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
乙、距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未滿5日且尚未解除隔離之無症狀、輕症確診者。
3、採檢規定:
(1)於返回工作當日採檢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可返回工作;於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期間須每日上班前執行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方可執行職務。
(2)高傳播風險或具輕微COVID-19相關症狀者,篩檢方式以核酸檢驗為限。
4、確診者提前返回工作注意事項:
(1)於解除隔離前,照護對象僅限確診病人或住民為原則,不得同時照護非確診病人或住民。
(2)機構應避免確診工作人員與非確診工作人員共同工作或共用公共空間,落實分艙分流,並妥適安排確診工作人員住宿、交通及飲食等,提供必要生活協助及強化健康監測措施,以保護工作人員權益,避免其在社區活動。
四、為避免疾病傳播風險,工作人員於尚未解除隔離治療前、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期間照護病人或提供服務時應佩戴N95或密合度良好之口罩,並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所列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之不同情境穿戴合適防護裝備,及遵循自主防疫期間相關管制措施。
五、旨揭修訂之返回工作建議與問答集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