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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制定有關COVID-19基層診所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

日期:2022-04-1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8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034589號函。

 二、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制定有關COVID-19基層診所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建議。(附件)

 三、為防範COVID-19於醫療機構傳播,疾管署參考國際指引及國內執行現況訂定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等原則,建議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執行醫療措施及照護病患時,應依據可能的血液、體液暴露風險,適時選用口罩、隔離衣、手套、護目設備、髮帽等個人防護裝備,並提供選取與使用原則及注意事項等供各醫療機構參考。

 四、依「因應COVID-19基層診所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建議,基層診所應落實詢問相關主訴或TOCC,若發現疑似個案應立即分流,並依循「醫療院所因應COVID-19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處理,安排轉診就醫。爰該指引附表一之防護裝備建議適用於「執行常規醫療照護」所需穿戴之防護裝備,並非適用於照護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

 五、有關照護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之個人防護裝備,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建議,應依循標準防護措施、飛沫傳染、接觸傳染及空氣傳染防護措施之原則,穿戴該指引附表所列之適當個人防護裝備。

 六、綜上,基層診所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個人防護裝備應視暴露風險及照護對象,選用適當個人防護裝備。基層診所若發現疑似個案應立即分流,倘未即時分流且須提供疑似或確診個案照護時,則應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穿戴該指引附表之個人防護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