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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

日期:2022-02-2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2月11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014049號函。

 二、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請惠以依循辦理。(附件)

 三、因應Omicron變異株傳播特性與傳播能力,且考量發病日不易釐清,指揮中心爰諮詢專家調整旨揭指引有關確定病例之可傳染期及接觸者匡列原則,重點如下:

(一)可傳染期統一調整為確定病例發病日前4天至其被隔離前,如確定病例有明確感染來源,且與其感染來源首次接觸日晚於其發病日前4天,可傳染期則以首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
(二)接觸定義增列「在無適當防護下,執行引發飛沫微粒的醫療處置(Aerosol Generating Procedures)」。
(三)有關風險評估及擴大匡列原則,可考量但不限於:共同飲食、密閉通風不良空間、歌唱活動、長時間接觸(無論有無佩戴口罩)等。
 
二、旨揭修正後指引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路徑為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通報個案處置(網址:https://www.cdc.gov.tw/File/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