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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建議」修訂版(111年2月16日)增列診所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

日期:2022-02-21

 

 主旨:有關「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

返回工作建議」修訂版,請各醫療機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215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073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醫療體系量能及防疫安全,指揮中心訂定旨揭返回工作建議,提供有需求之醫院和住宿式衛福機構工作人員,得依循相關規定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旨揭工作建議前一次修訂時間為11077日。

三、鑒於國內社區傳播風險增加,為確保醫療院所對疫情的因應及保全醫療量能,爰指揮中心調整旨揭返回工作建議之適用對象,並依現行管理措施增修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建議及採檢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適用對象原訂「醫院和住宿式衛福機構第一線照顧病人/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增列診所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

()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之期滿採檢,原規定「於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後採檢」,修改為「居家隔離/檢疫期滿前1日或當日進行採檢」。

()增列加強自主健康管理者返回工作建議:

1、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原則上不得上班,但醫院或機構可調整其工作內容,且確保不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並保持社交距離,則可不受此限。

2、於一般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者,須於返回工作前1日或當日採檢,於病毒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始可返回工作。

四、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前1日或當日之公費病毒核酸檢驗費用,請依「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序號005進行健保申報。

五、旨揭修訂之返回工作建議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