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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執行無法維持社交距離之醫療服務一案

日期:2022-02-17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2月11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013765號函。

 二、有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否執行無法維持社交距離之醫療服務一案,詳如以下說明段。

 三、有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有同住家人選擇「春節期間入境檢疫方案」之方案C於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規定,本局業以110年12月22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334954號函(諒達);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原則上不得上班,但醫院可調整其工作內容,且確保不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並保持社交距離,則可視情況上班。另依「入境旅客在家檢疫期間同住家人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如未確實遵守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一般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為兼顧醫療體系量能及防疫安全,指揮中心訂有「因應COVID-19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返回工作建議」,旨揭人員於進行呼吸道檢體病毒核酸檢驗結果陰性後得返回工作,期間應遵守全程佩戴口罩;落實手部衛生及健康監測;若有出現相關症狀,應立即停止工作等注意事項。

 五、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執行醫療處置之防護裝備,應取決於醫護人員與病人之間的互動行為,以及可能暴觸到血液、體液及病原體,分別採取標準防護措施、飛沫傳染、接觸傳染及空氣傳染防護措施,並落實相關感染管制措施及正確穿脫個人防護裝備,以降低院內感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