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COVID-19 (武漢疫情)相關資訊

轉知財政部函釋醫療機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防疫獎勵金,轉發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之稅務疑義

日期:2022-01-22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1月7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046號函。

 二、轉知財政部函釋醫療機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防疫獎勵金,轉發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之稅務疑義。

 三、自COVID-19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醫療院所及醫療人員在第一線積極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守護全民的健康安全,無形中增加許多防疫軟硬體成本支出。為體恤醫療院所防疫之辛勞及減輕醫療院所因降載收入銳減及防疫成本增加之經營負擔,羅致政立法委員辦公室與全聯會邱泰源理事長國會辦公室邀集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2月15日共同召開協調會,爭取相關免稅或減稅方案。

 四、現財政部依據該協調會決議,就相關稅務疑義函覆重點略以:

(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另依該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核釋,政府機關(單位)核發上開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爰此,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含防疫獎勵金),依醫療機構依紓困條例規定,應按核發該各項補助之法令依據所定之補助對象認定所得人,如補助對象為醫療機構,核屬醫療機構之免稅收入;如補助對象為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僅為代收轉付性質,則核屬該等人員之免稅收入,非該醫療機構之收入及費用。又政府機關(單位)核發及醫療機構轉上開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
 
 五、另,關於疫情期間之公費流感疫苗及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醫院健保總額未九補九之撥補款項,爭取免稅;診所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提高至125%等案,財政部尚在研議中,全聯會將持續溝通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