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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COVID-19抗原公費檢查適用對象

日期:2021-07-16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7月5日中市衛疾字第1100078153號函。

 二、有關COVID-19抗原公費檢查適用對象,詳如以下說明段。

 三、因應現階段防疫需要,為快速即時掌握陽性個案,防堵疫情擴散,業新增COVID-19抗原檢查為初篩檢驗方法及指定全國醫事機構為COVID-19抗原指定檢驗機構,指揮中心本(110)年6月1日以肺中指字第1103800208號函諒達。

 四、旨揭公費檢查適用對象如下:

(一)符合COVID-19病例定義及其接觸者,或因症狀、TOCC等因素經醫師評估有需要執行檢驗者。
(二)住院病人及其陪病者 ,符合指揮中心本年5月30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193號函定義者。
(三)門診透析病人,符合本中心本年6月7日肺中指字1103800268號函定義者。
(四)高社區傳播風險地區(現階段限臺北市及新北市)之急診病人。
(五)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中之門、急診病人。
(六)指揮中心或本局公布或指定之採檢對象。
 
 五、前揭適用對象申報及核付方式將另函通知,惟衛生局設置之社區篩檢站另有補助行政費用,及邊境檢疫涉及抗原檢查之專案已核定為自費或已由部會補助者,其相同項目不得重複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