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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社區醫院及診所「自費」快篩申請暨處理流程

日期:2021-07-12

 

 

 

 

主旨:檢送本市「臺中市社區醫院及診所自費快篩申請暨處理流程」(如附件),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623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311號函辦理。

二、院所得依以下說明申請執行自費抗原快篩:

()採檢對象:民眾無COVID-19疑似症狀及無TOCC暴露風險,且有自費抗原快篩需求者。

()申請程序:院所有意願提供自費抗原快篩服務者,須依本市流程申請,申請時需併同提報核酸檢驗代檢機構或轉診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名單,預先規劃通報採檢等事宜。

()自費抗原快篩收費標準,由醫療院所訂定,依照醫療費用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參考原則,並經本局核定後將公告及檢驗費用等事項以紙本揭示於醫院明顯處。指揮中心建議自費抗原快篩醫療費用每件以1,000元為上限(含診療及檢驗試劑費用)。

三、執行抗原快篩原則:

()檢驗方法:抗原快篩係作為我國COVID-19之初篩檢驗,倘抗原快篩陽性時,需再進行核酸檢驗確認。

()檢驗試劑:原則採用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防疫專案製造或輸入之SARS-CoV-2抗原快速檢驗試劑,購買及使用皆須事先確認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採檢人員: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之檢體,應由醫師採檢為原則;疑似病例或社區通報採檢病例之咽喉或鼻咽拭子等接觸者檢體,不限由醫師採檢,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四、抗原快篩處置及後續處理:依據COVID-19抗原快篩檢驗結果,應依抗原快篩個案處置流程進行後續處置。

()抗原快篩檢驗結果為陽性:暫留於院所之陽性個案轉送等待區,並由院所與合約院所安排交通後送至醫院採檢並收治,且需立即列冊通報衛生局窗口。

()抗原快篩檢驗結果為陰性:受限於檢驗試劑之敏感度及特異性,篩檢陰性無法代表絕對未受感染或未來不會受感染,需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

五、旨揭院所執行抗原快篩相關注意事項:

()應依「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感染管制措施指引」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加強落實動線規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感染管制因應作為,以避免疫情於院所內傳播。

()於個案採檢完畢後,須落實環境清潔及消毒,清潔人員需穿戴適當防護。若環境有明顯遭病人口鼻分泌物汙染時,則須立即進行清潔及消毒。

()不得以民眾未進行自費抗原快篩檢驗為由,而拒絕提供適切醫療服務。查有違規時,除取消執行抗原快篩資格外,並依醫療法裁處。

六、旨揭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另本市流程已置於本局網站(https://www.health.taichung.gov.tw)/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 防疫措施/臺中市社區醫院及診所自費快篩申請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