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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

日期:2021-06-22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15日中市衛醫字第1100068288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920號令修正發布(附件)。

 三、旨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內容,請逕洽各承辦單位:

(一)住宿式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及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紓困,請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或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二)醫療(事)機構之紓困貸款,請洽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三)精神復健機構之紓困,請洽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四)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提供團體家屋服務者之紓困,請洽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