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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定義

日期:2020-02-12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11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012434號函。

 二、鑒於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廣東省已出現社區傳播並持續擴大,並有病例輸出至香港及澳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再次修訂「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重點如下︰
(一)調整流行病學條件(一)之一級流行地區範圍,由「中國大陸湖北省」擴大至「中國大陸湖北省、廣東省」,另流行地區將隨疫情適時更新並公布。
(二)修訂流行病學條件(二),由「曾有中國大陸(不含港澳)之旅遊史或居住史。」擴大至「曾有中國大陸(含港澳)之旅遊史或居住史。」,最近14天內具中國大陸及港澳旅遊史民眾,如有肺炎,即符合通報條件。
 
 三、請醫師持續保持警覺,對符合臨床病例定義之求診病患務必詢問病患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與群聚情形(TOCC),如發現符合通報條件之個案,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處理流程」進行通報及採檢,並落實相關感染管制與個人防護措施。
 
 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防疫措施將隨時依防疫需求更新並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